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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法专栏(第13期)纵深推进作风建设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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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一)新征程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确党的自我革命的主攻方向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这对加强执政党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以及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党切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新征程上深化党的自我革命锚定了主攻方向。
 

以抓细抓小筑牢自我革命根基。自我革命的实践逻辑要求聚焦权力运行的“神经末梢”。中央八项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等具体环节切入,体现了“图其难于易,为其大于细”的政治智慧。当前“四风”问题呈现隐形变异新动向:违规吃喝转入隐蔽场所、借培训考察名义公款旅游,这些“微腐败”如不根治,将侵蚀党的肌体健康。因此,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就要从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言一行抓起,核心就在于切断“由风及腐”的演变链条,通过规范权力微观运行防止“堤溃蚁穴”,实现自我革命从量变到质变的实践跃升。
 

以从严从紧强化自我革命刚性。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是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取得新成效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当前,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还屡有发生,必须聚焦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决不姑息。对学习教育期间顶风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形成震慑,营造严的氛围。通过“纪律带电、制度长牙”的政治实践,向全社会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以长管长效巩固自我革命成果。党的自我革命的历史经验昭示作风建设贵在“常”与“长”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改进作风问题上,我们不能退,也退不得,必须保持常抓的韧劲、长抓的耐心,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这一重要论述指出了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方法论。面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不仅要坚持目标立足实际,也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从而实现横向的纪律约束同纵向的久久为功相互支撑,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二)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新征程上,要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关键在于要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推动思想自觉、制度约束、实践深化的多维一体的党的建设,在不断深化学习教育中将刚性要求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政治基因与行动本能。


一是要以“知行合一”为内核,构建思想自觉的转化机制。作风问题的本质是党性问题,必须通过思想淬炼筑牢自我革命根基。深入推进学习教育需聚焦“铸魂”与“固本”双重目标:一方面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度融入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体系,贯通党章党规党纪教育,重点阐释“徙木立信之举”“铁规矩硬杠杠”的政治意蕴;另一方面强化警示教育,通过剖析“由风及腐”典型案例,揭示“堤溃蚁穴”的演化规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实现从认知认同到价值内化的深层跃升。
 

二是要以“制度治党”为基石,健全长效运行的约束体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必须推动学习教育成果向制度效能转化。一方面,要建立动态制度完善机制,针对学习教育中暴露的“面子工程”、层层加码等反复性问题,及时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健全协同监督网络,通过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信息互通机制增强震慑效应,以“回马枪式”督查确保制度执行刚性,构建“制度制定—执行监督—效能评估”的闭环体系。


三是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尺,深化实践导向的作风淬炼。作风建设的核心标准在于人民满意不满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百姓看作风建设,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会、讲了多少话、发了多少文件,而是看解决了什么问题。”一方面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引导党员干部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另一方面要构建整改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整改事项公示与群众评议制度,依托“接诉即办”平台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从而不断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永不枯竭的政治动能。
 

(摘取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清风学堂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原文分期学习)
 

第九条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
 

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员处分事项,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基层纪委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派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或者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前款所涉党员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部门党组。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征求主管部门党组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以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审查处理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并反馈评查结果,督促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有关案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本期刊登原文第九至十八条,全部内容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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