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读
“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持续走深走实之际,党中央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作了修订,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过紧日子,仍有少数党员干部视若无睹、充耳不闻,个别党政机关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条例》与时俱进完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肩负重要职责。《条例》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明确要求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指出“聚焦违规建设、奢华装修楼堂馆所,以调研考察、教育培训、党建活动名义公款旅游等顶风违纪问题,强化监督、专项治理,推动过紧日子成为党政机关常态。”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扎实推进自身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同时,强化监督执纪,狠刹铺张浪费歪风邪气,推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传统蔚然成风。
聚焦靶向、精准发力,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条例》针对强化“四风”纠治特别是深化整治铺张浪费现象,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让制度长牙带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超标准建设或者豪华装修接待场所和办公用房,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条例》中列出的“负面清单”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明确了着力点。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贯通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巡视监督等各类监督,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对违规违纪违法现象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持续释放从严纠治的强烈信号。对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立足职能职责,把监督推动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与纠治“四风”相结合。牵住责任“牛鼻子”,督促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规定,对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加强审批、监管,不搞变通、不开口子,严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发现苗头倾向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用党政机关过紧日子换来老百姓过好日子。织密制度“防护网”,做实以案促改,督促地方、部门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财务报销等方面的规定,用好信息公开等手段,堵住制度和监管漏洞,筑牢反对浪费的制度堤坝。
党中央反复强调党政机关要带头过紧日子,这不是权宜之计、一时之需,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紧盯奢靡享乐、铺张浪费现象,把严的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制度建设、教育引导各方面,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把过紧日子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摘取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清风学堂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原文分期学习)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备注:本期刊登原文第五、六章,余下内容见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