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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法专栏(第10期)抓作风建设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
发布时间: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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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信念是本,作风是形,本正而形聚,本不正则形必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基,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改进作风,不能简单就事论事,而是要举一反三,透过作风看党性,在解决作风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好党性问题,返璞归真、固本培元。
 

作风反映的是形象和素质,体现的是党性,起决定作用的也是党性。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延安整风运动中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的整顿,再到新时代以作风建设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篇章,根本上都是在强党性,都是在锤炼初心、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
 

返璞归真,归向何处?固本培元,“本”“元”何解?归根结底就是党性上的坚定。必须认识到,作风出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党性不强,在于理想信念缺失,在于宗旨意识淡薄。只有在立根固本上下功夫,才能防止歪风邪气近身附体。
 

“不能胜寸心,安能胜苍穹。”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也是共产党人的“心学”。对共产党员来说,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的增加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房间要经常打扫,镜子要经常擦拭。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内心净化、志向高远便会力量无穷,就会自觉保持优良作风。
 

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风问题很多就是因为公私关系没有摆正,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谷文昌一生公私分明,5个子女在工作、生活上没有得到过任何特殊照顾;焦裕禄看戏从来都是自己排队买票,绝不准孩子“看白戏”;杨善洲从工作地回家,从来都是自己买车票,不占公家的便宜……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小事小节是一面镜子。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许多干部犯错误,往往都是从思想上的小毛病、经济上的小贪占开始,在推杯换盏中放松警惕,在小恩小惠前丢掉原则,在轻歌曼舞里丧失人格。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严以修身,正心明道,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让“小节”不失范、“小事”不逾矩,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以坚强党性守住小事小节,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
 

当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党员干部要把党性修养与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党性的尺子来衡量工作得失、把握行为尺度,让党性在实践中不断升华,推动作风建设持续向好。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清风学堂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原文分期学习)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备注:本期刊登原文第七、八章,余下内容见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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