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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法专栏(第11期)一严到底 全面从严
发布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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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读
 

当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本次学习教育明确要求,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效和经验。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既是新时代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鲜明特征和有效做法,也是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的有力保障。
 

从严立规,定下铁规矩、划出硬杠杠。开局关乎全局,起步决定后程。党的十八大后,加强党的建设该如何抓?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上来就动真格、出硬招。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坚持从严要求,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所以要紧一点”“既然作规定,就要朝严一点的标准去努力,就要来真格的”……不加“试行”两字,表明态度的坚决、规定的刚性,进而把硬要求转化为改进作风的硬措施,推动严的基调一贯到底。
 

从严执行,不打折扣、不做变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党中央言必信、行必果,用“讲认真”的精神、“有韧劲”的行动,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同志一条一条严格对标对表,做到严格自我约束动真格,传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无死角、无例外的强烈信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采取有力举措,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从遏制“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会所里的歪风”,到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我们党聚焦“四风”突出问题,步步深入靶向施治,一年一年不松懈,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局,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氛围基本形成。
 

从严查处,强化监督执纪,保持高压态势。“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对作风积弊,必须零容忍、出重拳,硬起手腕坚决扫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加强监督、从严执纪,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不断织密监督网络,有机贯通各类监督形成合力,借力信息化手段延伸监督触角,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四风”问题的能力,形成惩治不正之风的监督压力。持续加大查处力度,无论职务高低,不管发生在哪个领域,谁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就严肃处理谁,决不姑息手软。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7.6万起,批评教育和处理152.3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9.5万人。
 

从严以终,保持耐心,一抓到底。十多年来,我们党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和劲头,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党风政风社风焕然一新,党心军心民心高度凝聚。但也要清醒看到,“四风”问题顽固复杂,防反弹回潮、隐形变异任务依然艰巨。翻看新近通报的一起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有的目无法纪、顶风违纪,有的由明转暗、改头换面,有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中央响鼓重锤、三令五申下,仍有人置若罔闻,毫无敬畏戒惧之心。作风痼疾该如何破解?答案是保持定力,以不变应万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对享乐奢靡之风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对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以铁的纪律持续狠刹歪风邪气。
 

“切实把作风硬要求变成硬措施、让铁规矩长出铁牙齿。”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的话语,彰显着一抓到底的决心和毅力。八项规定已经成为新时代管党治党的“金色名片”,必须倍加珍惜、不断擦亮。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定能抓出常态长效,让清风正气充盈中华大地。
 

(摘取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清风学堂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原文分期学习)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本期刊登原文第九、十、十一章,全文内容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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